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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卢先生(化名)向人社部门提出提前退休申请。卢先生表示自己从事的是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,而人社部门审核时却认为他从事的是常规工种,因此不予核准提前退休。
这是怎么一回事?原来,问题出在了他的档案上,这让他最终输掉了官司。人社部门的审核和法院的判决均有法可依,那么卢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?律师为卢先生支了一招……
扬子晚报/扬眼记者 万承源
提交退休材料审批时出问题
卢先生称,自己在原单位从事的是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。2016年12月,卢先生向南京市溧水区人社局提出提前退休申请。
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最早是1978年规定的,按照相关规定,在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年限达到规定的,女工人45岁,男职工55岁可以提前5年退休。
本以为自己接下来就可以享受退休生活了,卢先生没想到的是,他提交的材料在审批时出了问题。
区人社局审查后,将材料报南京市人社局审核。该局在“市审核意见”一栏写明“资料不符,档案记载电工”,不予核准卢先生的提前退休申请。
2017年8月,市人社局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,理由是无文件依据。卢先生不服,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该决定。
一审法院查明,卢先生于1980年9月至服装厂参加工作,于1983年12月进入化工厂工作。卢先生的档案材料显示,1986年5月份的《转正、定级批准表》记载其“工种”为“电工”。后历年档案材料中及多份企业职工工资审批表,对于其工作岗位记载为“电工”。
一审:撤销“不予退休”决定
不过实际情况却比较复杂。
卢先生的原单位出具特殊工种情况说明,称卢先生1983年12月后在化工厂工作,一直在车间一线作业。尽管卢先生的档案登记为车间维修工,但其实际从事化工车间碳化工、造粒车间包装工、造粒车间造粒成型工、化工机械维修保全工。
原单位表示,之所以卢先生的个人档案登记为“电工”是因其持有电工证。当时公司规定持有电工证、焊工证者优先登记所持证件,无证者则一般登记为操作工,故请求市人社局考虑现实情况,给予办理退休。
同时,三名证人证明卢先生自1983年12月起在化工厂工作,一直在车间一线操作作业。他们也表示卢先生的个人档案登记为“电工”是因为卢先生持有电工证。
一审法院认为,卢先生并非一直从事电工工种,档案记载相对混乱,并不能充分证明卢先生一直从事电工或其他工种。结合其他证明材料,已经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,足以削弱甚至否定卢先生的部分档案记录内容,市人社局作出《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》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,应予撤销。
二审:“不予退休”并无不当
南京市人社局不服一审裁判,提起上诉。
该局诉称,卢先生所在单位始终对档案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,档案记载清晰,在不同的年代对卢先生的工作经历,包括所在部门、工资级别、从事工种等均进行了详细记载,无损毁、无丢失、无涂改、无伪造。
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,职工的档案材料具有首要的证明力,对认定职工从事工作的年限、工作经历、工种等具有重要作用。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,应以原始档案记载内容为准。
至于工资单、证人证言等,因存在不一致之处,在没有原始材料支持的情况下,不能对抗原始档案的记载。故南京市人社局综合上述情况,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,并无不当。
【律师观点】
档案记载有误致权益受损
可提民事诉讼向单位索赔
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认为,人社部门提前退休的行政审批工作中,以人事档案记载的岗位,而非以证人证言、工资表等材料作为特殊岗位认定依据,是符合退休行政审批程序要求的,体现了依法行政要求。二审法院尊重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程序要求,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法理。
而在现实中存在一个问题,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对于职工工作岗位、工作年限等记载内容,往往不为职工所知,职工一般也无权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。这就有可能造成用人单位多年错误记载职工信息内容,而职工却始终蒙在鼓里。所以,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和档案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,正确记载职工档案信息。
徐旭东建议,如果职工档案记载错误,对其养老保险待遇权益造成损害,可以提起民事诉讼,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。
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,如能提供当事人相应的考核记录、工资表、考勤表、证人证言等证据,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,法院有可能认定档案记载与实际工作岗位不符,造成退休待遇损失,从而支持职工向单位的索赔请求。